网友问:2018年5月A公司以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公司(居民企业),取得B公司50%的股权。2020年6月,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取得收入800万元。转让时B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留存收益4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都是缴过税的净利润,应该为免税收入,但税收政策却规定计算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即按照税收政策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等于800-500=300万元,而不是800-500-400*50%=100万元,这是为什么?
答:不能扣除的原因可以从两方面解释。
1、根据《
2、《
【拓展】:能够享受留存收益免税待遇的方案有哪些?
【方案一】先分配后转让股权:B先将100万元未分利润进行分配,然后A以75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A的税后净利润为750 50-500-(750-500)*25%=237.5万元,A对100万元中归属于他的部分50万元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二】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B现将100万元未分利润转增资本,再将盈余公积中的50万元转增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即不得少于250万元,故盈余公积只能转增300-250=50)。A的税后净利润为800-500-【800-500-(100 50)*50%】*25%=243.75万元,A对未分利润100万元和部分盈余公积中归属于他的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三】撤资:A撤回投资,收回800万元。A应缴企业所得税等于(800-500-400*50%)*25%=25万元。A的税后净利润为800-500-25=275万元,A对未分利润100万元和300盈余公积中归属于他的部分均享受了免税待遇。
--政策链接:根据《
很多IPO新上市公司往往都是由弱到强,一步一步成长起来的。这期间会有增资扩股、改组改制、战略投资等一系列眼花缭乱的变更过程,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往往是重要的的一环。为简化起见,本文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整体改股”。在有限公司整体改股的过程中,税收因素的影响不可或缺。
案例
2009年11月17日,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公告,通过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的首发申请。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中我们可以查到这样一段公司信息:“2008年7月,(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249799164万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为这次公司整体变更进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当时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后,除了控股法人股东常州诺亚以外,公司还有汤国强、冯金生、赵政亚、刘定妹、钱建平、朱国新、熊建华七个自然人股东,都是中国居民。由于原来的有限公司是将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在内的全部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这里就存在一个课税问题,即留存收益折合为股本是否需要课征所得税?
华盛天龙指出,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
思考
限于信息公开的约束,我们无法找到金坛地税批复的原文,但这不会影响我们透过华盛天龙有关招股说明的分析,去评价金坛地税的批复结果。因为即使存在对税法理解上的争议,金坛地税也应该及时层报属于其上级的常州地税、江苏地税乃至国税总局,当天(申请和批复都在8月26日)就做出同意不征税的结论至少有些草率。在笔者看来,税法对类似问题的规定一直是清晰而且明确的。
《
《
引用
不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问题反复做出同样的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对此类问题也多有批复。
《
2009年8月26日发布的《
结论
很显然,华盛天龙光电2008年7月发生的整体改制事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免不了的,国家税务总局从来也没有给出免税的政策。或许,华盛天龙光电自己也感觉难逃纳税干系,在其有关路演声明中又给出了画蛇添足的承诺: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7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不过毕竟创业板这个新生事物需要鼓励,证监会通过了华盛天龙的首发申请。江苏金坛地税恐怕也是出于爱护才做出了同意华盛天龙光电自然人股东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但是,税法本身就是刚性与柔性的复合体,税法的优惠条款就是税法爱心的最好体现,抛开法定减免税和法律授权的减免税以外,任何超越税法规定的免税、不征税条款都是对税法尊严的亵渎。我们认为,金坛地税与其是出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目的而做出不征税的批复,还不如效法上述吉林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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