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旧家电能否开再生资源回收统一发票?
问:近期,国家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家电经销企业向消费者收购旧家用电器时需开具发票。请问家电经销企业收购旧家用电器,可否认定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使用统一收购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86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资格。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领购统一三联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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