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保险费税前扣除
1、为什么会朋友圈一片欢腾?
正如公告解读里面提到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支出属于真实发生的支出,也属于财产保险,根据《
2、为什么又会出现能否扣除的争议呢?
因为
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
与责任保险费命运类似的,还有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案例】广东省某地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保健品企业进行检查时,就视同销售支出扣除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将视同销售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对应贷方为“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务机关以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为由,要求企业做纳税调增处理。
税务机关的依据是《
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企业扣除的是销售费用,不是增值税税金支出,税务机关凭借《
有了三十一条的规定,再加上负责该事项的税务机关人员的理解偏向,企业要争取税前列支,必须拿出强有力的依据。而对于此类本不应该发生争议的地方,要找出某个税务机关出台的相关依据,很难。
还好宁波地税曾经有过类似问答,可以拿来用用。以下是税务机关的问答(节选自宁波
问: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答: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
问题在于,当税企争议发生时,类似地方性的文件、在线问答,税企双方都朝着对自身有利的地方用。企业尽可能找自己有利的文件、问答提供给税务局,而其他地方的文件、问答(包括总局在线问答),税务机关有时候也是选择性的认可。为了统一口径,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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