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三种合法承包单位
根据《
二、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三种合法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六条第(十二)项“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和《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第二条第(二)项“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的规定,如果建筑劳务公司是建筑劳务不同工种的劳务总承包单位,则与其签订不同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的三种合法主体是: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班组长、设立工体工商户从事某一工种的自然人班组长、既不成立个体工商户又不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班组长。
三、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的五种合法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两种分类:清包工分包合同和纯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
(二)劳务分包的相关法律依据分析
《
(三)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的五种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签订以下四种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
一是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纯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合同(纯劳务分包合同);
二是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则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与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务承包行为是合法的:
第一,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以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第二,以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只向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扣除成本和税费后的经营所得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所有。或者班组长和自然人包工头负责生产经营全过程活动,获得固定的劳动报酬和绩效考核奖,承包经营所得归劳务公司所有。
2008年之前的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我们在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由于建筑业的税率要比服务也偏低,所以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工程承包公司参与订立分包和转包合同比较合算。
A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协助下,施工单位C通过竞标最后中标,于是A与C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B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C支付B公司服务费用1000万元。
那么可以得出,B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
如果B公司直接和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然后B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公司,分包款为7000万元。这样,B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8000-7000)×3%=30(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
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B公司可少缴20万元的税款。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除此之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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