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2号 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1-09 发文字号: 财税[2002]12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本文自2009.02.26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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