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
原适用6%征收率的征收范围及政策变化
原政策: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新政策
案例:某自来水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销售自来水取得含税收入1000万元,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30万元。
按照原政策,当月按简易办法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6%﹚×6%=56.6(万元);征收率调整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3%﹚×3%=29.13(万元)。
操作提示:
同时,根据《
原适用4%征收率的征收范围及政策变化
原政策: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新政策
案例:某典当行7月有5件物品形成死当,将其销售后取得含税收入300万元。
按照原政策,当月按简易办法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00÷﹙1+4%﹚×4%=11.54(万元);征收率调整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00÷﹙1+3%﹚×3%=8.74(万元)。
操作提示:按照
原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征收范围及政策变化
原政策:
《
新政策
案例: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纳入增值税扩抵范围,今年7月将2008年9月购进的一台机床出售,取得含税收入60万元。
按照原政策,当月按简易办法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0÷﹙1+4%﹚×4%×50%=1.15(万元);征收率调整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0÷﹙1+3%﹚×2%=1.17(万元)。
操作提示:原政策是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所使用的征收率是一致的。即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时适用的征收率是4%,计算应纳税额时适用的征收率也是4%。用公式表示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50%。新政策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所使用的征收率是不一致的。即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时适用的征收率是3%,计算应纳税额时适用的征收率是2%。用公式表示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这与前面两类不同,纳税人必须十分注意。
同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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