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教育费附加费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其实对于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款,是否应该并入企业所得税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已经做出明确:“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可见,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都要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教育 费返还也要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只不过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其他收入”中另外列明,因为,教育费附加返还本身是由于企业销售货物,或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而缴纳了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其础上缴纳的,所以不再将其作为新的收入类型了。 但是其还是要做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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