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向灾区捐赠食物流转税如何缴纳?如何税前列支?
问题:餐饮企业向灾区捐赠食物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是增值税,是否应该视同销售;若是营业税,捐赠的营业额是否为0?若通过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能否开据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缴款书,捐赠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您企业向灾区捐赠食物属非现场消费,不缴纳营业税。有关增值税的业务建议您咨询国税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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