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99号文点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专家们说得那么复杂
看了专家们关于
除2015年2月份【含2月】以后开办的企业外,即:
2015年1-9月,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累计数≤20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
2015年10-12月,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累计数≤22.5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
为什么10-12月累计数标准不是30万元,是因为财税[2015]99号第二条规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所谓“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就是指:10-12月份合计3个月;“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就是指:1-12月份合计12个月。
——很简单,再不懂就是语文水平太差。
——由于所得税都是季度申报,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最多只有4次申报累计数。这样新开办不满12个月的企业就占一点便宜,同时也在10-12月月份计算标准上也占便宜了。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没有象增值税上“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的类似规定。
特别说明:有一个极端的情况,2015年10月份【含10月】以后开办的企业,估计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累计数≤30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这个大家在感情上接受不了有争议,就看税务总局怎么去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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