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99号文点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专家们说得那么复杂
2015/10/10   阅读:1871   字体大小 :    

相关政策——财税[201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看了专家们关于财税[2015]99号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的解释和计算,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正式出台文件,我认为没有专家们说得那么复杂。
   
除2015年2月份【含2月】以后开办的企业外,即:

2015年1-9月,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累计数≤20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

2015年10-12月,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累计数≤22.5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

为什么10-12月累计数标准不是30万元,是因为财税[2015]99号第二条规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所谓“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就是指:10-12月份合计3个月;“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就是指:1-12月份合计12个月。

——很简单,再不懂就是语文水平太差。

——由于所得税都是季度申报,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最多只有4次申报累计数。这样新开办不满12个月的企业就占一点便宜,同时也在10-12月月份计算标准上也占便宜了。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没有象增值税上“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的类似规定。

特别说明:有一个极端的情况,2015年10月份【含10月】以后开办的企业,估计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累计数≤30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这个大家在感情上接受不了有争议,就看税务总局怎么去规定了。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