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沪国税际[2010]18号转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沪国税际[2010]17号转发)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办妥税务登记证,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纳税人),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1、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为保证纳税服务质量,主管税务所将分批安排、通知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资料。请纳税人配合。
2、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3、申报年度所得税后,需补缴或退税的,应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1)《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清单》
(2)回执
二○一三年二月
(1)2012年季度预缴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2)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3)据实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
(4)审批或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2012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人报送)。
(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办税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回 执
办税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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