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发票列支的租赁费可否税前扣除?
2011/11/22   阅读:582   字体大小 :    
问:我公司向一家以销售商品为主的商业企业租赁了商品,对方开给我公司的是国税局销售发票,项目写的租赁费。我公司收到这张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商品企业经营租赁商品,对方属于提供“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对方应缴纳营业税,应向租赁企业开具租赁业发票。租赁企业取得对方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问题所述企业取得销售发票列支的租赁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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