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
一、将“捐赠”视同转让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本次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条例起草者对此说明如下:“增加视同转让财产的规定。与现行政策相衔接,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对转让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第十六条)。”
我们认为,
第一、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具体规定如下: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其中,“捐赠”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中任何一项,因此,对于“捐赠”,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应将捐赠视同财产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基本要素,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机关(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无权在法律规定的征税对象以外,进行征税。
因此,捐赠者(转让方)的“捐赠”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一项所得,根据
二、捐赠行为中的捐赠者(转让方)在捐赠活动中,本身并无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要理解条例草拟者为何要对捐赠者(转让方)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许只能将“捐赠行为”人为割裂为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捐赠者(转让方)将财产出售,获得所得;第二个行为,捐赠者(转让方)将所得捐赠给受赠人。税务机关针对捐赠者(转让方)的第一个行为,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人为割裂行为是禁不起推敲的,其实质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做了扩大解释。捐赠者(转让方)事实上只有一个捐赠行为,在整个捐赠行为中,捐赠者(转让方)并无任何所得。
三、将捐赠行为排除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外,不会造成税制漏洞
条例制订者有可能担心,如将捐赠活动排除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外,可能存在逃税者故意将财产转让等行为包装成相互的捐赠行为,进而实施逃税。税务机关一直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在信息越来越透明、监管手段越来越精准的条件下,税务机关完全有能力进行有效监管,因此没必要为了防止逃税而“误伤”“捐赠者”纯粹的捐赠行为。
与此同时,即使将捐赠行为按“财产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也无法获得有效税收收入,捐赠者(转让方)的收入与成本是一样的,财产转让所得计算收入减去成本,捐赠者的所得实际为零。(如税务机关要对财产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则征税成本高企,且打压了社会对捐赠活动的积极性)。
结语:综上,我们认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之规定,不应对捐赠者,即财产的纯损失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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