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按照按销售额占比计算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按月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期间分支机构若有变动,由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备。
分支机构发生除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二、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应预缴的税款,按照销售额占比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总机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总机构当期汇总销售额)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三、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所属市级分公司下辖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市级分公司汇总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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