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409号文: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全面来临
2015/8/17   阅读:1019   字体大小 :    

2015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下称“通知”)。据通知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据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税局官方网站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与企业红包最接近的收税政策是“偶然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按照“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获取的所得,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按“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通知对网络红包征税的起征点尚不得知,但此通知与此前江苏省首例微信红包征税案例原则基本一致。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