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77192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二、自2014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4766元。
特此公告。
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财税[2006]10号中认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条例25条明确讲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财税[2006]10号关于“免征”的说法是与条例的表述是不一致的。请问,本质上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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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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