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以下简称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示范区内;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
(三)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四)上年度的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
(五)上年末的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六)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一)《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一)企业应于每次扣缴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次月15日内,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并于分期缴纳期满前扣缴全部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
1.《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附件2)(一式两份);
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和破产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分期缴税个人股东初始投资额的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对分期缴纳税款的个人股东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追征。
2.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3.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