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
一、自2016年6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
二、自《
三、为保障分层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分层数据准确和完整,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通过主办券商于2016年6月6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支持平台”(http://fc.neeq.com.cn)填报经审计的2013年度营业收入等数据。挂牌公司应当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主办券商应当勤勉尽责,做好挂牌公司填报数据的事先审查和督导。
四、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最迟于2016年8月31日前,经主办券商督导后,公开披露《
五、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
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可以进入创新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进入创新层。
七、全国股转公司在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后,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分层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附件:《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文章: 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