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根据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在“营改增”试点企业申请周期中,单月税负增加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予以财政扶持,单月税负增加额不足5000元的月份不予财政扶持。试点企业各月份税负增加额不累加计算。
对于“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1.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2.未缴清申请月份税款的;
3.未能将应税服务项目与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分开核算的。
试点企业达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应向企业所在地国税所属各区、分局(基层分局)提出申请。
我市各国税主管机关按季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即每年4月1日-30日、7月1日-30日、10月1日-30日、次年1月1日-30日为受理时间),2012年11月、12月份的申请与2013年第一季度的申请同时受理。
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资料: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营业税减除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复印件;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5.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
试点企业申请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请方式,具体流程为:
1.试点企业应在上述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登陆我局门户网站(
2.网上文书预申请保存成功后,可直接打印,试点企业携打印资料及打印后得到的网上文书序号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前台进行导入,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表单数据进行初审;
3.市财政委员会对国税机关提交的初审结果复审后,对试点企业每年前三季度按核定应予以补贴金额的70%预拨,第四季度按清算后金额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委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税联网账户内。
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模拟营业税应纳税额
其中: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中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批的退税额。
试点企业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20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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