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固定资产投资如何计算折旧年限?
问:A公司将已使用4年的运输车辆(折旧年限9年)向我公司投资,我公司计提折旧年限是按5年还是9年? 答: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0号)规定,企业会计核算中选择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有差异的,按折旧或摊销年限孰长原则计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接受投资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已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按折旧年限孰长原则计算扣除,则可就其剩余年限5年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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