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个人有一套住房要转让,但是听说2011年又有新的政策了,请问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提示:财税[2011]12号文件的发文日期是2011年1月27日,所以文件应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个人在转让不足5年的住房对处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这里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话通住房,此处与以前的政策不一样。
财政税[2009]157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废止。
财税[2006]75号文件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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