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0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的公告
一、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7日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使申报事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包含了专门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为避免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公告将我局制定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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