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甲供石材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树苗”比照执行
案情简介:
某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到太仓设立项目部,太仓项目部凭南京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太仓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太仓项目部不设独立财务结算部门,所有账务回公司合并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由南京税务部门负责征管。
该单位太仓项目部承接的太仓市大半泾地块项目园林绿化与市政施工第2标段工程,于2011年1月20日审计结束,《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确认,该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1150443.2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单位太仓项目部检查时,对该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1150443.20元要求补缴营业税34513.30元及滞纳金,并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园林绿化工程使用的甲供石材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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