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