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破产企业的税款流失问题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盛行利用企业破产逃税、逃债之风。尽管有关法律、法规针对破产企业欠税的缴纳问题已有相应的规定,但在税收征收管理实践中发现,对于多数破产企业,当地税务机关并没有切实履行依法征收税款的职责,致使不少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最终流失,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大量破产企业的税款流失问题,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定职权,积极追缴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企业应缴税款的流失。 一是认真行使税款征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纳税人的财产上存在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的,只要其欠缴的税款发生于担保物权设定之前的,税收仍然优先于担保物权执行。事实上,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存在抵押等担保物权,但是对于破产企业在设立抵押等担保物权之前即已形成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优先处置担保物来追缴欠税。 二是积极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根据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破产等情形的,应在清算之前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欠税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实践中,破产企业欠税现象十分普遍,但是税务机关加入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比例并不高,尤其在非国有企业破产中税务机关加入清算组的比例则更低。因此,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加入清算组,掌握破产企业哪些财产应当用于缴纳税款的第一手资料,尽最大可能地追缴破产企业的尚欠税款。 三是主动与人民法院做好追缴破产企业欠税的沟通、衔接和协调工作。人民法院是法定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机关,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管理,清算组成员也由人民法院指定。为了更好地履行追缴破产企业欠税的职责,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很有必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只有取得审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才能更多地追回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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