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以下简称《政策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政策规定》要求,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支持政策、办理程序,制定本部门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一整套办理程序和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并尽快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积极支持的良好氛围。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一、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项目建设
(一)按照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求,结合“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规划并支持优先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以各市(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对所属煤矿实施整合关闭后,被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可申请调整给所属其它煤矿,调整的资源储量扣除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资源储量后,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按现行标准缴纳。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兼并重组煤矿继续履行缴纳义务。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来未按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滞纳金,由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免交。兼并重组期间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所属煤矿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兼并重组工作。对于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成部分按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准后,所属煤矿因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对已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煤矿,若在参与兼并重组时,新增占地大于1公顷或土石方挖填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矿井,需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煤矿,只需提交变更报告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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