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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