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1.2万,夫妻获刑1年6个月
近日,青岛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查处了青岛超旭工贸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该企业在明知销货、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已构成偷税行为。
2015年年底,青岛市国税局稽查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侦办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过程中,发现青岛超旭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公安部门联合专案组遂对青岛超旭工贸有限公司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检查,并对该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秦某某、财务负责人董董某某进行询问。根据秦某某与董某某供述,二人系夫妻关系,秦某某发现青岛超旭工贸有限公司进项发票不够抵扣,便联系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并由董某某到孙某某处,虚开了销货单位为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税合计8.3万元,同时,董某某按5%向孙某某支付了4100元的开票费。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岛超旭工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真实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万元,已构成偷税行为,被国税部门责令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9万元。同时,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并由李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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