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企业设备出租收入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2013/4/12   阅读:1109   字体大小 :    

某货运公司为“营改增”试点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该公司将自有的一套用于汽车维修的举升机、拆胎机、平衡机等设备出租给某洗车行使用,租赁期1年。上述设备是货运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购入的。租赁期内,洗车行每月向货运公司支付租金6000元,设备所有权仍然归属货运公司。近日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对于每个月出租设备收取的租金收入,应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货运公司出租设备的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进一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货运公司属于“营改增”试点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并且对外出租的举升机、拆胎机等设备是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购入的,因此在试点期间,其对外出租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缴税,每个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为6000÷(1 3%)×3%=17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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