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企业设备出租收入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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