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税务处理决定能否变卖扣押的海产品
问:安徽国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我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在初步认定我公司有偷漏税款的情况下,扣押了我公司一批新鲜海产品,并在没有向我们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而只向我们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我们协助处理扣押的新鲜海产品。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如果你市国税稽查局在发现你们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扣押你公司的新鲜海产品,则稽查局采取的扣押措施合法;否则,即违法。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税务机关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相关文章: |
·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10/30 |
· 案例详解留存收益享受免税待遇的方案 | 10/30 |
· 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 10/30 |
· 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 | 10/30 |
· 房开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一般计税)增、企、土增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 10/30 |
· 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使用吗? | 10/30 |
· 员工参加聚餐后返回单位值班,因没带钥匙翻墙身亡,算不算工伤? | 10/30 |
· 货物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怎么区分 | 10/30 |
· 法院对“虚假印章”的认定及举证责任、法律后果 | 10/30 |
· 这两部税收实体法,有望在下月诞生 |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