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直接将乙放在甲下面,股份不发生变化。即重组后,甲注册资本仍为5000万元,乙也为2000万元。类似于无偿划拨形式。
观点2:不采取无偿划拨形式,有象征性对价。比如甲以1美元收购乙。双方的注册资本不变,但是甲应向A支付对价为1美元。但从税务角度上看,若以1美元为对价,就属于现金收购,是否就不能享受特殊重组的政策?
观点3:A以乙初始投资成本作为对甲的增资。在这种情况下,重组后乙的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但甲的注册资本变为7000万元。
观点4:以乙的评估价格增资,而不考虑甲的评估价格。比如乙评估价格为6000万元,则A以6000万元增资甲换取乙的股权,重组后甲的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乙仍为2000万元,但甲的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
观点5:双方均要求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计算。比如乙评估价格为6000万元,甲评估价格为10000万元,则A以3000万元(评估价为6000万元)增资甲换取乙的股权(评估价格业为6000万元),重组甲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乙仍为2000万元,但甲的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
《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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