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析质量,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市局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明确了核定征收工作原则,加强了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积极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取得了较好效果。随着“营改增”工作进程,将推进企业财务核算更加规范,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不含餐饮业、洗浴服务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各基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在征收方式认定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年实行核定征收及本年申请征收方式变更的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按照数据大集中核心征管系统核定征收工作流程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当打印《定率核定通知书》,告知其当年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鉴定结果进行调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思路,确保收入均衡稳定增长,及时掌握重点税源变化原因,各基层局应于每月3日前,通过BO查询上月重点税源企业入库情况,对增减变化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送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各基层局应根据市局拟定的重点行业征管、重点政策执行等内容,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题分析,要求有调研、有分析、有数据,能反映和说明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或者结合本局实际管理情况,自行拟定重点税源管理专题分析报告。两级税务机关要深入进行重点税源变化的分析,加强税源发展趋势研判,折射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关注的突出问题,积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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