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租业务本金需要开增值税普票的四大认识误区
2016/1/27   阅读:1021   字体大小 :    
很多人一直认为,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将设备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时,应该需要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上,这是在没有拟请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本质下的误区。这一误区不仅无谓增加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而且在实践中本金开票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还是承租人而言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我们来看一下,
财税[2013]106号文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和开票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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