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讲一个营改增初期文件。
《
此处,“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月)”如何理解?
一种理解是“物理上”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
比如非房地产开发的A公司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符合不动产分期抵扣要求,A公司于2018年3月取得B建筑企业公司于2018年3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月)”为2018年3月,根据
如果按此理解,则等于取消了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扣税凭证360日的认证或确认期限。更麻烦的还在于如果开票方延迟交票,导致受票方“取得”的时间跨越了开具当月,会被认为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得根据《
另一种理解是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取得的扣税凭证依然适用《
也就是说,上述例子中A公司于2018年3月取得B建筑企业公司于2018年3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确认,比如在2018年6月认证或确认,此时根据
就事论事,那种解释比较合适呢?
从文义上解释,笔者认为“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月)”应采用第一种解释,不宜把“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月)”解释为“扣税凭证认证或确认的当期(月)”(即第二种解释)。
如果按文件体系解释。比如《
当然我们也不宜采用所谓“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
笔者猜测,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极可能没有按第一种理解进行操作,而且要求按第一种理解操作也不尽合理。如果笔者的看法成立,这或许仅是一项“立法瑕疵”,文件的本意并未要求取消认证或确认期限,否则将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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