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2015/7/16   阅读:938   字体大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2015.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征收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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