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对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否有限定?
问:建筑业的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果是单纯建筑劳务分包,纳税地点是否有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对其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文章: 建筑劳务分包 营业税纳税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