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国税流[2000]385号 承租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水电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承租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水电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0.12.14 文号:榕国税流[2000]385号 近来不少承租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反映,由于其水表、电表在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没有单独的计费户头,其所交的水电费通过出租方代收代付后,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日前经市政府召集国税局、电业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协调,已解决了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今后遇到类似问题,可按下述办法处理: 由纳税人与自来水公司、电业局、经营场所出租方等单位先行协商,若纳税人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并单独计量生产经营用水电费,由自来水公司或电业局直接开具专用发票给纳税人,纳税人直接付款给开票单位; 若纳税人不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而无法单独计量生产经营用水电费,则应由经营场所出租方按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耗水、耗电量(包括公共用水、用电分摊数)确定其实际用水、用电量,并立下由双方签字盖章的用水、用电证明,同时将各自的水费、电费分别汇入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的帐户,由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依据该证明为纳税人开具相应的专用发票,但纳税人的非生产经营用电不得列入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将有关证明附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各单位应对纳税人此部分水电费划分标准及取得的专用发票的真实性认真审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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