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破产后非债权人承受的抵债房屋是否交纳契税?
问:企业注销、破产后非债权人承受的抵债房屋是否交纳契税?
答:非债权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承受的抵债房屋,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六条企业注销、破产的有关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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