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机构所在地的确认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机构所在地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关于金融保险机构的纳税地点问题
(一)各银行所属分行营业部、县级支行(包括:一级支行和县级分理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各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各保险公司所属分公司、县支公司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该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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