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三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的行为与税款所属期的时间先后关系分为事前核定、事中核定和事后核定;按核定的具体方法分为定额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人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七)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一)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公司;
(四)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
(五)工程监理公司、专业市场主办单位、公证处;
(六)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计税营业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纳税人:
1.文化体育业、服务业(除饮食业外):超过500万元;
2.服务业—饮食业:超过1500万元;
3.建筑业:超过2000万元;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纳税人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除第(三)款的第1、2小点所列情形外,均适用定额征收办法。
第八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测算。
(一)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法律、法规,可以确定纳税人的营业(销售)额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确定的营业(销售)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本款同时适用于本办法第九条。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总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一)上式中的应纳税收入额是指《条例》第五条、《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收入。
纳税人能准确核算的以下收入,包括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不需要补征差额税款的投资收益、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等不并入应纳税收入额。
第十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1、2小点情形的,纳税人可提出申请,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同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在税务稽(检)查报告中说明理由,不需要填写鉴定表。税务稽(检)查报告的审核,按相关的流程和权限实施。
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为“否”或者2、3项均为“不能”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为“能”而另一项为“不能”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第九条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也可以按上年应纳税额的1/12或1/4,书面通知纳税人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一)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本年度改为查帐征收的;
(二)以往年度实行查帐征收,但申报所得税偏低,被税务机关评税(纳税评估)予以补税,其补税额超过原来申报(含代理申报)数额5%以上并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三)以前5年内经地方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补所得税,其查补数额超过原来自报数额5%以上并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四)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前5年所得税申报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按本办法预缴税款三个年度后,纳税人申报准确率有较大改善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纳税人按报表数申报、预缴。
(一)委托税务中介代理汇算清缴的,如无特殊情况,税务机关一般认可汇算清缴结果。
(二)没有委托税务中介,自行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评税(纳税评估),或者在5年内进行税务检查。
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款,纳税人要求办理退税或在下一年度抵缴,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数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应移交稽查局检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据实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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