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土地补偿应于何时确认收入?
问:我单位原厂址在2009年被市政府规划收储,2009年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合同。合同约定该地块由储备中心招牌挂,拍卖价格的60%归我单位。2009年、2010年各拍卖了1亿元,储备中心于2011年将拍卖款的60%(即1.2亿元)转到我单位账户。请问这部分土地收入在哪年确认补偿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则上应按实际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11年收到土地转让收入1.2亿元,应在2011年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关文章: 土地补偿 |
·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控制 | 9/2 |
· 收到土地补偿应于何时确认收入? | 1/13 |
· 对土地补偿费和土地收益返还收入需缴纳哪些税? | 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