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登记管理,根据《
一、纳税人到市内外区县(自治县)临时从事建筑业或房地产开发业的,应当在外出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开具。
(一)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进行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对《外管证》开具超过30日未报验登记或未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应当责令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并及时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外管证》后,应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外埠报验”模块进行报验登记,不得在“外省报验”模块进行报验登记。
(三)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作为独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组织税务登记。
(四)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按项目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用及开具等涉税事项的管理。
纳税人应持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项目状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获取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的清算情况,督促纳税人交回《外管证》,并办理核销。
1.外出经营证明开具接收管理流程
2.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外出经营证明开具接收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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