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一项大型固定资产,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但当时只收到60万元的发票,剩余40万元的发票在2013年10月份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
问:企业在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一项大型固定资产,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但当时只收到60万元的发票,剩余40万元的发票在2013年10月份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2012年7月份投入使用时企业可按照合同的100万确认计税基础,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企业只取得了60万元的发票,需要按照60万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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