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哪条路可以走到黑?
2017/1/5   阅读:2867   字体大小 :    
按照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财政部并没有直接说这个损益类科目指的是什么,实际操作时整个减免税核算都是各自为战的,很多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争议操作1:涉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平时进项税额全部不抵扣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对于销售收入,不做价税分离,视同并未收取增值税销项。假设取得免征增值税收入106万元,视同其中不涉及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


争议操作2:涉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平时进项税额全部不抵扣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但对于销售收入,要求做价税分离,剥离出增值税销项。再将剥离的销项转作营业外收入。假设取得免征增值税收入106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6


  贷:营业外收入             6


争议操作3:涉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平时进项税额全部不抵扣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但对于销售收入,要求做价税分离,剥离出增值税销项。再将剥离的销项转作主营业务收入。假设取得免征增值税收入106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6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争议操作4:涉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平时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于销售收入也做价税分离。最后将减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转作营业外收入。假设取得免征增值税收入106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是4万元。


借: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贷:银行存款等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


   贷:营业外收入             2


当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这个不再展开讨论。大家平时都是用的哪一种,是否受到过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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