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目前,很多纳税人在没搞清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的情况下,不注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合法,随意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那么,如何防范和降低其中的税收风险呢?
第一步,分清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
根据《
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处理:(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4)从农业生产者(农民)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的,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那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步,注意流通环节的免税农产品。
根据《
第三步,不要误解农产品的特殊规定。
有不少纳税人,引用《
相关文章: 农产品进项税 |
| ·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7种情况 | 4/28 |
| ·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政策落实有待税企双方努力 | 1/5 |
|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1/5 |
| ·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新政下3行业的税负变化 | 6/16 |
| · 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增值税抵扣政策破冰之作 | 5/11 |
| · 财税[2002]12号 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 11/22 |
| · 财税[2002]10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 | 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