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情况。这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必须将有关销售期房和现房的法务与税务进行融合协调处理,才能准确确定。
(一)法律依据
根据
《
《
《
根据《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必须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就是《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具体如下。
第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销售商品房的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就是房地产企业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二是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移交给购房者使用或办理了商品房移交的手续,例如移交了钥匙。
第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判断标准:一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移交的具体时间的当天;二是如果房地产企业移交商品房的时间滞后于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移交时间,则以实际移交商品房的时间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实践中的两种售房经济行为的具体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总结如下:
①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在开盘之前(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时,由于应税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而且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时,由于没有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也就说不上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了。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业主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按照
②房地产销售期房收取的预收款或银行按揭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房地产企业开盘(拿到商品房预售预售许可证)之后,发生销售不动产,收到购房者的预收款,或者开盘之前交了“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业主有购买房屋的愿望,如果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则房地产企业将开盘之前向业主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从“其他应付款”转到“预收账款”会计科目时,或者房地产企业收到银行按揭款时,根据
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
因此,依据此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期房在未完工期间,收的“预收账款”,还没有移交开发产品给购房者,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真正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开发产品移交的时间,如果开发产品移交时间滞后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以房地产公司办理开发产品移交或交钥匙的时间。
(三)销售已经完工的尾房或现房的及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由于销售已经完工的尾房或现房,根据
相关文章: 收入确认 |
· 新收入准则下13个行业收入确认案例 | 10/30 |
· 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标准的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比较 | 11/26 |
· 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 | 4/28 |
·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的5原则 | 1/5 |
· 融资租赁业务取得咨询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 9/26 |
· 新收入确认准则的影响,比预想的更迫在眉睫! | 2/23 |
· 新三板收入确认操作实务 | 2/23 |
· 税总函[2013]6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打包出售资产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 10/10 |
· 建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计税收入确认 | 8/17 |
·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转让收入确认规定的思考 | 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