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应成为个税扣缴义务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四条的规定可知,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给个人取得列举的十项所得时,应由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制定这样的规定,意在便于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但是,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显露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个人成为扣缴义务人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和税务机关。
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首先应当考虑其是否合理、可操作。掌握个人所得税法不是每个人必备的生存技能,况且某些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过程又很复杂,比如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如果不懂税法,个人就很难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笔者认为,把个人规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不妥当。个人在生活中也会和其他个人产生某种交易活动,像常见的家庭房屋装修、建造,动产的修理修配活动,其他个人取得收入时会产生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中并没有规定支付所得的个人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企业在支付个人所得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就无可厚非。因为要想在企业从事财会工作,首要的条件是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资格证书。而会计上岗资格证书的取得,必须要经过国家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和税收科目的考试合格才行。因为企业财会人员掌握税法是工作中必须具备的技能之一,因此让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问题。
倘若不把个人规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为了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税务机关应从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税收征管,积极挖掘税源信息上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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