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税种的减免税,总局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中所列的只是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批条件,其余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批条件仍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2005年10月1日(含)之后取得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按新办法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2005年10月1日之前的新办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1.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应给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式样见附件1)告知纳税人执行。
2.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使用《补正资料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文书受理回执单》;不予受理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 减免税备案资料收悉,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
年 月 日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更正)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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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我单位提出申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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