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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