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不变 改制后的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下称通知),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税[2001]161号 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财税[2003]184号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财税[2004]126号 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国税函[2006]844号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 吉地税发[2007]9号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7〕3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 国税函[2007]606号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发[2008]38号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财税[2008]175号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438号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解读国税函[2008]438号文 无效产权转移不征契税 国税函[2008]514号 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 国税函[2008]662号 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发[2009]89号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 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154号 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24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3号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契税有关政策法规梳理 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整体购买不动产的契税筹划 企业改组改制契税优惠政策解析 契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明确 首套房契税优惠不适用于合买人中已有购房记录者 房产赠送的涉税分析 财税部门细化差别化购房税收政策 新政策下个人转让住房的税务处理 2010年住房转让与赠予税收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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