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9]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2014/10/15   阅读:1156   字体大小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桂国税发[2009]96号                      2009.4.7

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10]35号广西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本法规有关计税毛利率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要求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其计税毛利率一律按照31号文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的下限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关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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